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中国语言文化友谊奖”
发文单位:教育部
文 号:教育部令第2号
揭露日期:1999-3-15
实施日期:1999-3-15
生效日期:1900-1-1
第一条 为了拉动世界普通话教学的开采进取和九州语言文化的传遍,增加中华人民共和国全体成员和世界各个国家人民的互相掌握和友谊,中中原人民共和国教育部设立"中华夏族民共和国语言文化友谊奖"。
第二条 "中华夏族民共和国语言文化友谊奖"授予在华语教学、汉学商量及中华语言文化传播方面做出出色进献的异国同伴。
第三条 "中华夏族民共和国语言文化友谊奖"每四年评选公布三回,由教育部公布或委托中夏族民共和国驻外外交机构等文告。
第四条 获奖者应切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在普通话教学方面有优良战绩;
(二)在汉语言和汉学研讨方面有隆起成就;
(三)在传唱中华语言文化方面有优异进献;
(四)在松手中文和传布中华语言文化的集团、处管事人业方面有隆起功能。
第五条 国内省部级教育行政部门、从事对外中文化法学的大学本科或专科高校与高校和名牌学者、从事中国语言文化切磋的单位和如雷贯耳学者、从事对外籍教授育和文化调换的机构、中华夏族民共和国驻外外交机构均能够推荐候选人。
第六条 本奖设评审委员会员会,担任评审并提议入选者名单,报教育部查证。
第七条 对获奖者予以以下嘉勉:
(一)授予中国教育部透露的荣誉证书和奖章;
(二)诚邀获奖者来华参预颁奖仪式和进展长时间学术访谈,或进行定时四个月的学术商讨,开销由教育部专门项目基金提供。
第八条 评奖和颁奖工作的切实可行作业由国家对外粤语教学领导小组织承办公室担负。
第九条 本规定自揭橥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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